违反第868号公告销售磷化铝,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发布日期:2026-09-18 17:47 [ ] 浏览次数: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磷化铝属于高毒农药,国家高度重视高毒农药管控工作。2024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68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磷化铝制剂产品使用范围仅限防治储粮害虫,只能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违反第868号公告,将其生产的磷化铝产品销售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以外主体的,以及农药经营者违反第868号公告销售磷化铝产品的,均应当认定为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理。

磷化铝系高毒农药,安全风险突出。全市各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务必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第868号公告及本次答复意见,严格落实磷化铝销售管控要求,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销售磷化铝制剂。我市将持续强化高毒农药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通知链接: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609/t20260917_6487760.htm)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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