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无经营许可证网售兽药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6-09-01 08:34 [ ] 浏览次数:

2026年4月,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淘宝平台“XXX平价动物用品店”违规销售宠物驱虫兽药的线索开展核查。经查,该网店由姜某运营,其主营宠物饲料,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搭配销售猫驱虫用阿苯达唑片,该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随即依法对姜某立案调查。

为查清违法事实,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发函协查,调取该网店线上销售数据。核实显示,涉案阿苯达唑片属于兽用非处方药,姜某累计购进100袋,每袋10克,进价5元/袋,线上售价7元/袋;共计售出66袋,成交30单,违法所得462元,涉案货值金额700元。

结合案件事实与违法情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盐城市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姜某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行为,没收剩余阿苯达唑片34袋,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并处2100元罚款。

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事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产业稳定发展以及宠物健康安全。按照法规要求,无论是线下门店还是线上网店,只要开展兽药销售业务,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售卖兽用处方药的,还需凭执业兽医处方方可经营。即便主营业务并非兽药,只要涉及兽药售卖,均需先行取得对应经营资质,不存在小额销售豁免的情形。

2026年7月,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重点紧盯线上线下生产、经营、网售、使用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提醒广大兽药经营者,线上销售兽药同样受法律法规约束,必须持证合规经营。未取得许可擅自销售兽药,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畜牧业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