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现代农业 > 种植业

生态环境法典宣传专栏|种植业篇

发布日期:2026-08-14 10:20 [ ]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6815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小编和大家一同学习法典中关于种植业的相关内容。

一、法典对应条款

(一)污染防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三百零六条】

制定农药、肥料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百零七条】

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一十一条(节选)】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百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三百五十六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四百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四百二十一条(节选)】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退化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二)生态保护

【第七百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强灌区建设和改造,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九百零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九百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

(三)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节选)】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作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请广大种植户、家庭农场、种植合作社收好这份田间环保须知:一是规范投入品使用。科学规范使用农药、化肥,杜绝盲目过量施用,严格做好农资储存、领用管理,完善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全程做到有据可查、合规可控,从源头严控农业面源污染,保障农田水土生态安全。二是规范废弃物处置。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废旧农膜及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就地掩埋,做好田间废弃物集中回收、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有效防范农田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农业生态面貌。三是推行生态化耕作。自觉保护耕地地力,积极推行科学轮作、病虫害绿色防控、节水节肥等生态种植模式,推动种植业稳产提质、绿色可持续发展。(局农业绿色发展指导科、种植业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