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普法问答(水产养殖篇)

发布日期:2026-06-27 20:11 [ ] 浏览次数: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正式施行。为帮助广大市民群众准确理解法规条款、规范渔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现围绕水产养殖将内陆渔业法律法规向市民作专题解答。

1.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哪些区域严禁开展水产养殖活动?

答:《渔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活动需符合规划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3.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同时,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

4.水产养殖过程中,在环保和质量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定要求?

答:主要有以下要求:①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②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③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④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5.从事销售、运输水产苗种,需要注意什么?

答:《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应当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6.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需要履行什么法定手续?

答:《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未备案、未制定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水产养殖中,使用国家禁止的药物,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渔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产品,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的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9.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养殖相关记录的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会。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是渔业生产者的法定义务,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202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共同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守护水域生态安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内渔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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