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四种农药全面禁用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6-02 09:01 [ ] 浏览次数: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四种限制使用农药(以下简称“四种农药”)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销售。自2026年6月1日起,继续经营上述四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严禁违规使用。自2026年6月1日起,继续使用上述四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法律意识。各农药经营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农药采购、销售、出入库台账,限制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制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须建立并保存农药使用记录,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恶意倾销库存、随意丢弃或倾倒禁用农药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将持续开展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整治,组织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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