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雷拉纳等化学物质用于特定用途时按农药管理

发布日期:2026-06-02 08:53 [ ] 浏览次数: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氟雷拉纳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详见链接)用于农林病虫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的管理作出规定:

一、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

二、生产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集中整治,市农业执法监督局提醒广大农药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自觉维护农药市场秩序,杜绝非法添加,规范农药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通知链接: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605/t20260526_6484451.htm?sessionid=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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