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6-04-29 19:35 [ ] 浏览次数:

2025年8月7日,射阳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人员在128-2渔区发现浙岱渔XXX51船正从事捕捞作业。经调查,该渔船所有人为徐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已经全部销售,获得销售收入5000元。128-2渔区属于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海域,为《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规定的休渔海域,休渔时间从2025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射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徐某某立案调查。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徐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6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2026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渔〔2026〕9号),2026年5月1日12时起,我市海域实施伏季休渔,我市所有应休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都应当在2026年5月1日12时前全部返回船籍港集中休渔。对应休渔船实行“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控要求,渔港实行封闭管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实施,其中明显加强了对伏季休渔的监管力度。相较现行法,新修法将违反休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罚款从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处罚幅度为罚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同时,新修法增加了“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规定,违者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法还对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帮助行为进行了规制,规定对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行为,处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渔民,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按照规定回船籍港集中休渔,参加我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新修订的渔业法的学习,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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