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户违法使用禁用药物氯霉素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6-03-25 09:47 [ ]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产养殖户王某养殖塘口开展执法检查,在其投入品仓库查获1袋已开封使用的氯霉素原粉(规格500g/袋),现场称重剩余437g。经查,王某为预防虾苗肠炎,于2025年2月通过网络购买该氯霉素,兑水使用1次,剩余药品存放于仓库未再使用。

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氯霉素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鉴于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5年7月22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案件回移至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王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氯霉素1袋(437g);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水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要求,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50号公告,公布《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明21类禁用药物。在此提醒广大水产养殖、经营主体,选购和使用兽药、饲料时须严格对照清单,严守禁限用规定,杜绝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1.酒石酸锑钾

2.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

3.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4.毒杀芬(氯化烯)

5.卡巴氧及其盐、酯

6.呋喃丹(克百威)

7.氯霉素及其盐、酯

8.杀虫脒(克死螨)

9.氨苯砜

10.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

11.林丹

12.孔雀石绿

13.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

14.安眠酮

15.硝呋烯腙

16.五氯酚酸钠

17.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

18.硝基酚钠

19.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

20.锥虫砷胺

21.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内渔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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