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持证上岗”成新常态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6-02-11 15:03 [ ] 浏览次数: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并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产品将全面启用新版“身份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市销售的蔬果、畜禽、水产品等各类食用农产品,均需附带专属质量安全证明。

一、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哪些农产品须持“证”上市?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被纳入管理范围,基本涵盖日常饮食中的农产品。如畜禽中食用的猪、牛、羊、鸡、鸭、鹅等都需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对农产品生产者有哪些要求?

新规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保存至少六个月记录。

农户虽不强制,但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办法的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户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也是自身农产品质量的保证,也必然得到收购者和消费者的青睐,从而促进自觉把控产品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四、对农产品收购者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收购者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要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收取的合格证可以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六个月。

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如果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收购者也要收取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者即使是从不同生产者那里收购的农产品,在混装或分装后销售时,也必须重新开具新的合格证,承诺混装后的产品质量安全。

五、网络销售农产品是否需要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时,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七、承诺达标合格证必须使用电子证吗?

不是。只要内容符合规定即可,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我市鼓励并积极推行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消费者只需扫码,即可获取产品全程信息。

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八、违反承诺达标合格证规定将面临什么后果?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屠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有承诺就代表产品合格吗?

“有承诺”并不完全等同于“已合格”,但“有承诺”意味着种养殖户公开表示愿意主动承担违法种养殖的法律责任,而非简单的口头保证。以往农产品上市时,其安全性是被“默认”合格的,缺乏种养殖户的主动声明。而现在,合格证制度将这种默认转变为主动明示承诺,这正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确立的“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担责”的原则。因此,一张合格证首先是一份法律责任保证书。如果产品被检出不符合承诺标准,种养殖户将无法以“不知情”或“未声明”为由推卸责任,反而会因为提供了虚假承诺而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先后发现多起未依法开具或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对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均依法处理。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我市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依法依规开具、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农业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