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5-08-05 09:06 [ ] 浏览次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925号,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作出新规定。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违规生产经营的,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原文链接:https://zwf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507/t20250731_6476189.htm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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