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驱蚊产品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5-06-25 17:41 [ ] 浏览次数:

2024年9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工单,反映某超市内销售“三无”蚊蝇香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案涉蚊蝇香产品标签标注有效成分氯烯炔菊酯1.2%,查询发现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核准的有效成分、剂型与该产品不符。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30盒,以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了26盒。该蚊蝇香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提供进货来源,参照《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案涉蚊蝇香产品,并处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而蝇香产品因对人身健康存在较高潜在风险,农业农村部自2010年9月开始不再批准新增登记和续展,因此目前市场上所有蝇香类产品均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旨在通过对农药的严格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防蚊驱蚊产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中是否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部分厂家为谋取私利,在商品上标注“夏不叮”“驱玟”等具有误导性的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具有驱蚊、驱虫功能,但实际上这些产品可能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同时,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采购卫生用农药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避免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农业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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