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来临,蚊虫日益增多,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为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卫生用农药使用安全,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温馨提示:
1、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例如,产品标注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都属于农药产品,需要取得农药登记证才能销售,否则按照假农药处理。
2、卫生用农药标签要符合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卫生用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农村部核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补充。特别提醒:
一是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如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登记证核准的农药名称,不得增减文字。
二是标签标注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三是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如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等内容。
四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五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3、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把好农药采购关。采购卫生用农药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zwb/dataCenter)查询。
经营假冒伪劣卫生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