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渔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5-04-09 08:28 [ ] 浏览次数:

2024年12月11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和“船港通综合管理协同应用平台”,随机核查全市在海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通过核查比对渔船航行轨迹和进出港报告记录发现:苏X渔0XXXX船于2024年11月15日从我市XX渔港出港时,未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该船船长张XX构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港报告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我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张XX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并对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XX的船长证书实施违法记分,记分分值为3分。

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不仅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船舶、船员信息,开展海上救援等服务的重要依据。船长作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该案的查处,希望广大渔业捕捞从业人员,特别是渔船船长提高进出港报告意识,化“被动”为“主动”,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洋渔政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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