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根据2025年省级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水产养殖户陈某某承包的射阳县向阳农牧渔业有限公司87#塘口开展省级监督抽检,抽取正在出塘销售的鲫鱼样品1份。2025年1月24日,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将检测结果反馈本机关。根据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JDS250004),当事人87#塘口的鲫鱼样品经检测,恩诺沙星含量为121μg/kg、环丙沙星含量为6.27μg/kg(限量值: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总量≤100μg/kg),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JDS25000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当事人陈述,因2024年10月前卖鱼拉网导致塘里鱼受伤,便在87#塘使用恩诺沙星给鱼消炎,最后一次用药时间为11月27日,2025年1月8日出塘销售,存在休药期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当事人抽检当天以1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423千克鲫鱼,销售收入5922元,另收取省级监督抽检样品费100元,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合计为6022元。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养殖用药记录、使用恩诺沙星的处方笺和销售鲫鱼的跑码单。
该水产养殖户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陈某某处以:“一、没收违法所得6022元;二、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022元”的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是一种在水产养殖中广泛应用的广谱抗菌药物,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因此,在使用恩诺沙星时,需要严格控制用药量和休药期,以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恩诺沙星处方药的用药规范,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给人民群众生活健康造成危害。通过该案的查处,希望广大水产养殖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双报备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内陆渔政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