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羊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4-05-21 17:19 [ ] 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28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肉羊养殖场(户)开展产地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盐都区郝某肉羊养殖场发现该场正销售肉羊,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查询江苏省无纸化出证系统(智慧畜牧——检疫模块),该场近三日未申报产地检疫。当事人销售的肉羊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由检疫人员对涉案肉羊补检,合格后依法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调查,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向山东客户销售肉羊5只用于饲养,销售价格30元/千克,销售收入6500元,涉案5只肉羊均未经过检疫。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并作出罚款1012.5元(货值金额的15%)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肉羊属于应当检疫的动物,屠宰、经营、运输肉羊前均应当依法申报检疫并经检疫合格。养殖场(户)销售肉羊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销售的肉羊由官方兽医人员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羊,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肉羊,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肉羊养殖场(户),出栏销售养殖的肉羊,要按照国家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经检疫合格不能销售,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来源:盐阜大众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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