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使用“三无”船舶捕捞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4-04-29 17:56 [ ] 浏览次数:

2023年6月14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海域开展海洋伏季休渔期执法巡航时,登临检查了标写为“海头养01xx”的船舶,发现该船使用流刺网捕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续调查发现涉案船舶所标写的“海头养01xx”为虚假船名号,该船未取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涉渔“三无”船舶。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以及《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一、罚款35000元;二、没收涉案钢质船舶1艘”的行政处罚。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保护制度,覆盖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大海域。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我市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期间,除了专项(特许)捕捞外,禁止开展海洋捕捞活动,休渔渔船应当回港休渔。我市农业执法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严厉打击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偷捕行为,2023年全市查处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案件82件,其中涉渔“三无”船舶案件30件。从查处的违法行为看,个别违法分子利用浮子筏出海偷捕,筏体结构简单,船上职务船员、消防救生设备配备不齐,违规出海作业,有的地方利用快艇出海偷捕,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极易引发海上安全生产事故,损害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已临近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期,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渔民,休渔期间,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离船、证集中”的要求,不得在休渔期间出海偷捕。禁渔期违规捕捞被查获,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具体案情处以罚款;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如果捕捞的渔获物达到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发现禁渔期违规捕捞,使用泡沫浮子筏、“三无”船舶、快艇等捕捞作业的违法行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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