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好地了解我省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江苏省2023年强农惠农资金政策明白纸》,共梳理国家和江苏省重要农产品保供、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农业公共服务及农村改革等5大类19小类82项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政策依据、目标任务、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力求做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现摘取“明白纸”部分内容刊登,全部内容可扫描二维码查阅,以期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力度。
一、粮食生产补贴类
1.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23号)。
(2)目标任务: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3)支持对象: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4)补助标准:各地结合省级分解下达的资金额度,核实确定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应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补贴发放: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地、各相关省级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规范发放流程,合理设置公示时间,及时下达资金。
2.稻谷生产者补贴(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5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稻谷补贴和棉花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23〕123号)、《关于下达2023年稻谷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3〕129号)。
(2)目标任务: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原则,鼓励引导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稳定稻谷产能。
(3)支持对象:稻谷实际生产者和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包括促进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市场化收购、开展品牌建设等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各设区市、县(市)和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亩。
3.支持扩种油菜(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苏财农〔2023〕48号)。
(2)支持内容:支持开发冬闲田等扩种油菜,通过开展稻油轮作等进一步挖掘扩种潜力。
(3)支持对象:直接承担扩种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主体。
(4)实施条件:承担稻油轮作扩种油菜任务,扩种油菜。
(5)补助标准:按照每亩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补贴新增面积。
4.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苏财农〔2023〕48号)。
(2)支持内容:通过选品种、选配置、选药剂、改机械“三选一改”,比选、组装、集成分区域适用性配套种植模式,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本土化、熟化进程,鼓励引导规模种植户承担任务,确保大豆玉米双丰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适当弥补承担示范任务的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的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成本。
(3)支持对象:直接承担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主体。
(4)实施条件: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任务,应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进行大豆玉米种植。
(5)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50元的标准对计划内推广应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给予补助,省级财政配套每亩补贴170元左右。
5.实施小麦“一喷三防”(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苏财农〔2023〕48号)。
(2)支持内容:支持小麦主产区域,在小麦生产中后期混合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促进保大穗、增粒重、提单产,做到冬小麦全覆盖。
(3)支持对象:小麦种植户。
(4)实施条件:在全省小麦种植区开展小麦“一喷三防”作业。
(5)补助标准:2023年亩均补助4.978元;10个试验点,每点补助5万元。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6.耕地轮作休耕(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苏财农〔2023〕48号)。
(2)支持内容:落实国家耕地轮作补助政策,加快构建我省绿色种植制度,黄淮地区大力推行粮豆轮作、粮油轮作模式,扩大大豆、花生、特粮等品种种植;长江流域地区大力推行稻油轮作模式,扩大油菜等品种种植。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
(3)支持对象:直接承担国家轮作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优先补助新增轮作大豆、油料的生产经营主体。
(4)实施条件:承担国家轮作任务,应用粮豆轮作、粮油轮作模式开展粮豆、粮油种植。
(5)补助标准:按任务数量分配,不超过150元/亩。同一地块不能同时享受轮作大豆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但可享受大豆或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的不同季轮作补助。
7.耕地地力保护(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苏财基层〔2017〕14号。
(2)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①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②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③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3)补贴标准:自2018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标准统一为120元/亩。
(4)计发依据:补贴计发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各设区市、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在各设区市本级、县(市)范围内统一。
8.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苏财农〔2023〕48号)。
(2)支持内容:推进肥料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加快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无人机喷肥、营养诊断精准施肥等主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统筹推广增施有机肥、施用缓控释肥等措施,替代部分化肥投入。继续开展肥料利用率等田间试验、施肥情况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为科学测算肥料利用率、评估科学施肥成效提供数据支撑。
(3)支持对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及普通农户。
(4)实施条件: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积极性高、工作有基础。
(5)补助标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0.05元/亩次、农户施肥调查70元/户、田间试验1万元/个、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配套示范10元/亩。
9.秸秆机械化还田(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及2018年11月23日修改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及2022年10月28日修改内容(省政府(苏政发〔2022〕9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号)。
(2)年度目标:省级作业补助资金单项下达,包干使用,实行作业直补。采取“对象明确、村镇审核、第三方核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省级补助覆盖所有实施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市、区)。全省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稳定在52%,县级政府根据实际和绩效目标值,制定年度方案,报省级备案。
(3)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要求,原则上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全量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有条件地区省级资金可集中用于夏季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全覆盖)和秋季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
(4)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22〕92号)文件精神,省级按稻麦种植面积的52%与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按25元/亩)苏北25元/亩标准测算;犁耕深翻还田按40元/亩(省级下达作业任务)标准测算,各地应统筹地方财力,在县域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兑付方式:由县级财政(或授权乡级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系统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单位组织的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并注明“秸秆还田”或“犁耕深翻”字样。夏季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为次年1月31日。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类
10.农机购置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关于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1〕28号)。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暂不予补贴。
(3)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全省补贴资金在出现较多缺口后,将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4)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简称“县级”)统一操作。我省中央财政补贴机具范围共23大类48个小类126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范围8大类9个小类11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进行调整。
(5)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①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②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③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组织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财政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按照《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6)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省试点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
(7)补贴限额: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同一个购机组织补贴上限为5台。
(8)违规查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19〕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
(转自盐阜大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