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 继续经营农药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4-10-21 16:28 [ ] 浏览次数:

2024年7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亭湖区盐东镇某农资经营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数月,但是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内仍然存放有数十种农药。

经立案调查,该经营部经营者承认自己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未延续成功,但是仍在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此提醒农药经营者: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成功后,才可以继续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农药的,将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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