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驱蚊喷雾剂标签标注了“有效驱除蚊子、除害虫”等内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的规定,认定上述产品为农药,类别上属于卫生用农药。上述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未查询到标称生产企业,上述产品涉嫌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无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处以“没收驱蚊喷雾剂8瓶(每瓶100毫升)、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夏季即将到来,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销售也将进入高峰期,生产经营的卫生用农药是否符合标准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只经营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者(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药店等相关经营单位),虽不需要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的卫生用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经营卫生用农药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的要求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一是履行查验义务,进货时可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验农药登记证以及核实标签内容是否规范。同时,进口的产品还应当查验是否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二是规范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三是确保安全措施到位,经营者应当做好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物理分隔,库房存放时应与其他货物有效分隔,销售时应当与其他非农药类商品分柜销售。在此,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全市相关经营者,只要经营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就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农业执法监督局综合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