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用农药经营单位: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处理。为此特提醒如下:
1、标注了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均属于农药范畴,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2、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附具标签、合格证的农药。
3、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时要查验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资质,不得采购无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农药。
4、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可以直接搜索“中国农药信息网”或者登录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hysj/index.jhtml)查询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情况,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是否一致,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5、卫生用农药不得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6、卫生用农药不得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7、卫生用农药不得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
8、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9、卫生用农药要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0、对经营假农药、劣农药;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等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查获,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宣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