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亭湖区某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仓库一水池中浸泡有大量草菇,水池边堆放标称生产企业“江苏XX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晒工业盐9袋(每袋50千克),已拆封使用1袋(剩余5千克),包装袋上均标有“禁止食用”字样。该企业承认将该日晒工业盐投放到水池中用于池中草菇的防腐、保鲜。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1日上午,当事人主动将未使用的日晒工业盐455公斤上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并请求该局监督其对使用了日晒工业盐的草菇进行无害化处理。2021年11月11日下午,当事人在本机关的监督下,对使用了日晒工业盐的所有草菇采用深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将每次销售剩余的草菇边角料(累计约有300-350千克)长期保存,采用盐水浸泡的方法防腐、保鲜,开始使用的是食盐,后因成本太高改用日晒工业盐。当事人使用禁止食用的日晒工业盐对草菇边角料进行防腐保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规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调查的事实,考虑到当事人仅是对草菇边角料进行防腐保鲜,但没有销售,且主动上交日晒工业盐,主动对涉案草菇边角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农产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农产品不仅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而且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也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对涉案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对违法当事人,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此,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对一时不能销售的农产品采取保鲜措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防腐剂、保鲜剂。违法使用的,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供稿 来源:盐阜大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