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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19-12-19 09:24 [ ] 浏览次数: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病死动物大多携带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会引发更多畜禽染疫、患病,随意处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畜禽养殖场(户)可自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养殖保险是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广大畜禽养殖场(户)重要的风险保障。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将不予赔偿。

我们殷切希望全市广大畜禽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提升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依法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保障全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监督电话: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0515-88326690。

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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