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盐城市亭湖区农业执法人员在盐东镇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蔡某某操作的运输型拖拉机没有依法取得号牌、行驶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4年5月就因使用该拖拉机被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使用,但当事人未履行整改义务,仍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案涉拖拉机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主动将案涉拖拉机进行拆解处理。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将案涉拖拉机拆解处理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250元。
本案当事人操作的运输型拖拉机安全性和车辆性能差,不符合国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强制性标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这样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当事人在执法人员释法宣传下,认识到案涉拖拉机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继续使用既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主动对案涉拖拉机进行拆解,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农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温度。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也提醒广大农机手,仅有运输功能的拖拉机自2022年底已停止办理注册登记,不要购买或定制该类拖拉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