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疗产蛋鸡呼吸道疾病,养殖户违规使用人用感冒药,导致鸡蛋中检出禁用药物残留。近日,阜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切实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2025年8月29日,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对郭某养殖场销售的鸡蛋抽样检测,检出金刚烷胺9.47μg/kg。据悉,金刚烷胺早已被农业农村部第560号公告明令禁止作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9月15日,执法部门责令郭某停止销售涉案鸡蛋,并再次抽样检测,结果仍检出金刚烷胺3.69μg/kg,遂立案调查。
经查,郭某饲养的产蛋鸡发生呼吸道疾病后,于8月13日、14日分两次使用人用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进行治疗。该胶囊每粒含金刚烷胺100mg,仅适用于缓解人类感冒相关症状,并无畜禽使用剂量和方法标注。其间,郭某共销售涉案鸡蛋110斤,获利583元。
阜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依法监督当事人对尚未销售的347斤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刚烷胺是原地方标准的抗病毒类兽药,2005年10月28日,农业农村部第560号公告明确该类产品停止生产、经营、使用。经过多年的整治,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生产、经营该类产品,但有的养殖户为了治疗动物疾病,违法使用人用抗病毒药物,特别是含有金刚烷胺的感冒类人用药物来治疗产蛋鸡流感类疾病,给人的健康带来危害。同时,人用药只标注人的使用剂量和服用方法,没有标注畜禽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使用人用药治疗畜禽疫病,难以按照说明书标注的使用剂量和服用方法等要求使用,如同本案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使用其购买的人用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只是根据道听途说的用量使用。这样使用,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的机会也将大大增加,动物疫情的控制难度将成倍增加。而且,根据本案对超标产品的跟踪监测,在用药1个多月后,仍然在鸡蛋中检出金刚烷胺3.69μg/kg,如果使用该产品,一旦销售,就会危及人的健康安全;如果没有销售,对涉案鸡蛋销毁,养殖户自身承担的经济损失也很大,还可能引发连锁安全隐患。
因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全市畜禽养殖主体,特别是产蛋禽养殖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农业农村部门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