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建湖县农业执法人员对该县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1月向江西省上饶市养殖户出售南美白对虾苗30万尾、罗氏沼虾苗12万尾,获得销售收入5.8万元。经调查,当事人出售上述苗种前,未依法申报产地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出售的南美白对虾苗、罗氏沼虾苗属于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建湖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以及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水产苗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范的动物,国家对水产苗种的养殖、经营、运输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农业农村部制定有《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对鱼类、甲壳类、贝类的苗种实施产地检疫。出售或者运输上述三类水产苗种,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当地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苗种才能出售或者运输。《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全市广大水产养殖户,采购鱼类、甲壳类、贝类的苗种,应当查验是否取得检疫证明;提醒水产苗种生产和运输单位,出售鱼类、甲壳类、贝类的苗种,应当按照规定申报产地检疫,运输单位应当查验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货附有检疫证明。违反规定,未经检疫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