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我市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收到实名投诉举报书1份,反映其辖区内某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的杂交稻种子侵犯投诉举报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要求依法查处。
收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询问,对案涉种子抽检送检。经专业机构分子检测,案涉种子与品种权所有人被侵权种子48个检测位点相同,判定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因当事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案涉种子依法扣押,并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首次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该《条例》明确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市执法监督局提醒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植大户,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守法生产经营,严禁假冒授权品种、侵犯品种权等,共同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