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海域开展执法巡航时,在120-7渔区发现正在作业的苏射渔06XXX船。执法人员登临检查该船,发现该船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为江苏省C2类渔区,现场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鉴于当事人渔获物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A、B、C、D四类渔区。我市海域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是C2类渔区,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是A类渔区,中韩协定水域是B类渔区。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审批机关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载明作业场所,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的具体名称,持证人应该在载明的作业场所从事捕捞活动。
当前正值沙海蜇和刺网、桁杆拖虾、笼壶类、灯光围(敷)网等四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期间,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如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将根据具体案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可以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如需要变更作业场所,可以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希望广大渔民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作业,共同维护渔业捕捞秩序稳定,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