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者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4-07-25 17:24 [ ] 浏览次数:

2023年8月30日,建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湖县某水产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场工人正在将盐酸恩诺沙星原料药与菜籽饼搅拌,用于饲喂养殖的青鱼、鲢鱼。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的违法行为,建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和检查当日将涉案原料药添加到底料中,晒干后通过投饵机撒入鱼塘喂养鱼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并处罚款10000元。

一些动物养殖者为了节省用药成本,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动物饲料或饮用水中,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其原因主要是用药剂量难以掌握,稀释很难做到均匀,而且国家规定的休药期一般都是针对制剂规定的,原料药没有停药期数据。从而,直接使用原料药可能造成动物中毒死亡和带来严重的兽药残留问题。因此国家规定动物养殖者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动物饲料或饮用水中,也不能直接饲喂动物,如果需要使用兽药,应当使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制剂;同样,饲料厂也不得直接将兽药原料药添加到饲料中,必须用由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水产养殖者牢固树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科学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