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农药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4-04-12 19:35 [ ] 浏览次数:

2023年3月,本机关农业执法人员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xx村的刘某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有存放的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30%草除灵悬浮剂和108克/升高效氟吡甲禾灵乳油等非卫生用农药。经调查了解,刘某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刘某承认自己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农药,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刘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为确保优质农资供应,助力粮食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盐城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