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介入防范违法 成功化解粮食生产巨大风险

发布日期:2023-06-30 08:50 [ ] 浏览次数:

2023年3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种子经营者李某致电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举报一种子经营者通过投标向亭湖区一家国有企业销售超出适宜生态区域的水稻种子且准备在亭湖区种植。举报人称,“该国有企业在网上公开招标,自己作为种子经营者参加了投标,明明是符合本地种植要求的种子,却中不了,偏偏是销售不能在本地种植的水稻种子中标,严重违反种子法。如果这么大的企业都可以这样,那你们执法机关平时宣传的不能将种子卖给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农户,不是空话吗?”

接到举报当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随即组织核实相关情况,发现盐城市亭湖区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在“亭湖粮网”发布了“2023年水稻种子询价采购结果公示”,公布了中标单位、采购总金额(76380元),询价采购品种为“金粳818””苏秀852”稻种,异议提出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下午17:30时前。经查,“金粳818”稻种适宜种植区域为“北京、天津、山东东营、河北冀东及中北部一季春稻稻瘟病轻发区”,“苏秀852”稻种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南沿黄及信阳地区、山东南部、江苏淮北、安徽沿淮及淮北的稻瘟病轻发区”,两个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均不包括盐城市亭湖区。由此可见,如果未对上述询价采购提出异议,该国有企业将和公示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上述种子采购。也可预见,该国有企业会将该批种子种植到亭湖区范围的自有种植基地。

由于时间紧急,2023年3月14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盐城市亭湖区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现场了解情况。执法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相关宣传,阐明“为确保粮食安全,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规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推广、销售。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意见,在主要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行为,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并告知:“种植不在适宜生态区域的稻种,可能造成种植风险。超适宜生态区域种植,土壤、气温、降水等环境影响都有可能造成粮食生产的巨大风险。”公司负责人知悉相关情况后表示,“幸亏执法部门发现得早,公司经办人员在这方面确实没有注意到适宜生态区域的问题。近年来气候就比较异常,如果一旦发生极端气候,涉及几百吨粮食的安全,后果不堪设想。”并表示将妥善处理招标事宜。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还与询价中标的种子经营者取得联系,释明相关法规。对方表示,“作为种子经营者,经常参加执法机关的法制培训,知道这批种子的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不包括亭湖区,也明知询价企业是准备种植到亭湖区范围内自有种植基地,但是看成交额较大,加上心存侥幸,差点就违法了。”执法人员再次告知,“如果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执法机关将依法没收销售的种子和违法所得,还要根据情节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16日,盐城市亭湖区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亭湖粮网”发布“关于我司2023年度水稻种子(“金粳818”“苏秀852”)取消采购的的公示”。 后期,公司通过重新招标,采购了适宜种植的“南粳9108”稻种。为帮助企业把握种子质量,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采购的“南粳9108”稻种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符合种子产品质量标准。

2023年3月16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举报人反馈了关于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置情况。举报人李某称,“本来因为未能中标,也就打个电话发发牢骚,没想到农业农村部门还真就查的清清楚楚。你们执法部门公平公正,我们经营户坚决拥护,保证守法经营”。执法人员最后表示,支持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发现农业生产经营不法行为要主动向农业执法机关反映,打击违法也是保障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绝不是目的,通过普法释法,促进尊法守法,才是首要任务。针对该案的处理,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正是通过积极的事前介入,不仅破除了种子经营者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避免受到处罚,而且成功化解了企业可能面临的粮食生产巨大风险,也维护了种子经营的市场秩序。同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迅速处置,积极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体现了“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的宗旨。(执法局综合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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