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辅助船违反禁渔期规定辅助捕捞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3-06-27 21:51 [ ] 浏览次数:

2022年8月4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行黄海休渔期巡航任务时,在127/1渔区发现苏赣渔运0XXXX船。执法人员依法登临该船检查,发现船舱内存放梭子蟹109.5千克。经核实,该船持证人为连云港XX捕捞有限公司,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获物运销船专项(特许)证书,于8月1日从连云港市赣榆县下口港出海从事渔获物收购,至案发时共收购梭子蟹5筐计109.5千克。该渔区属于休渔海域,休渔期间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苏农规〔2022〕3号),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2022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当事人构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渔获物梭子蟹109.5千克;2.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覆盖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大海域。我市属于黄海休渔海域,除了专项(特许)捕捞外,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活动;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期间内,休渔渔船应当回港休渔。广大渔民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渔业捕捞活动是指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船舶。出海专门从事收购渔获物的行为也是渔业捕捞活动,从事收购活动的船舶,也要按照休渔期的规定进行进港休渔。在休渔期内违法出海从事渔获物运销、冷藏加工、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等活动的,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予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局综合科  供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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