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农党〔2018〕27号
中共盐城市农业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农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市农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业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农业委员会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市农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深化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我委“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结合农委实际,现制定市农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做出决定,保证决策的民主化。
(三)坚持规范有序原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严格按程序决策,避免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决策主体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委党委。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对我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负有监督责任。
三、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重要决策部署;
2. 全市农业现代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3. 全委涉及农业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和权限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
4. 全委自身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5. 全委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综治维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6. 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确定与调整;
7. 委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编制调整以及人员编制调整;
8. 委机关附属用房及其它国有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9. 全委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定;
10.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委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考察和任免;
2. 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市管、部管干部以及后备干部人选;
3. 全委选派援藏、援疆、扶贫、交流、挂职干部人选的确定;
4. 委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岗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录招聘;
5. 市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6.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推荐;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个人(工作者)的推荐;
7. 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8. 委机关、直属单位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
9.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中央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
2. 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分配和竞争类项目的立项;
3.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立项);
4. 各条线重点农业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
5. 变更和调整部分占比总投资达20-50%之间的项目;
6.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委机关年度支出需要调剂的事项;
2. 单笔3万元及以上的行政经费支出(不含工资性支出),单笔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
3. 政府采购资金超过30万元;
4.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委主要负责同志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确定议题
1.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有计划性,委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拟提交的决策事项,需报经委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委组织人事处汇总。
2. 根据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提交的决策事项情况,委组织人事处统筹列出会议议题,由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列入党委会讨论事项,避免临时动议。
3. 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事项紧急等特殊情况外,所分管工作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列入议题。
4. 党委会议议题确定后,需提前2个工作日,由委组织人事处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出席会议(或列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1.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应视具体情况,委分管负责同志应召集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委分管负责同志充分酝酿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提交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 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委组织人事处提出实施方案,分别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告后,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动议,报经上级组织、人社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通过民主推荐、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组织考察等程序,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涉及重要干部表彰奖励事项,应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相关评选表彰办法以及我委年度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办法,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分别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告后,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涉及干部处分、问责事项,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科级干部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核、审查,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委机关党委进行初核、审查,必要时报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初步处分、问责建议,分别向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告后,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竞争类项目资金由委财务审计处对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并形成总体资金分配方案,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其他重大项目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建设方案和报告,经委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4. 涉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委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一律通过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5.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涉及保密或应予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在会议开始前发放,会后应及时收回。
(三)集体决策
1.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2.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讨论。讨论前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处室(单位)简要汇报有关情况,并由委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相关介绍。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末位发表意见。
3.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方为通过。
4.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5. 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党委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决定的事项、过程、结论等情况,应当完整、如实记录。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涉及保密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决策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同志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三)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重新作出决策;对未完成事项,经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管理
1. 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群众的监督。
2.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无不正当理由的应予采纳。
3. 委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应主动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党委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责任追究
1.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2. 相关职能处室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上报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因上报不实情况、漏报、瞒报,影响党委会做出正确决策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等情形,将予以问责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制度由委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